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二条第二条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