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