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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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