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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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