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