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条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