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条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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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