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