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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