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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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