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