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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