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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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