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