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标准的正式说明或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