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标准的正式说明或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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