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为非法出版物,按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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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