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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