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