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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