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