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