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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