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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