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公职人员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