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认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