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宗教教务管理职责,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服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