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超出本场所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接收宗教教职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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