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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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