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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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