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