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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