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