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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