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管理,不得违规颁发证书,不得借颁发证书牟利。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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