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应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管理,不得违规颁发证书,不得借颁发证书牟利。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