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的规章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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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