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三十一条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 (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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