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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