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场所可以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正式赋予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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