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一)拟任职人员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的; (二)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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