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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