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完成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收取费用。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者备案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证书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宗教团体应当向完成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收取费用。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者备案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证书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