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