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