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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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