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第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