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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