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