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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