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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