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