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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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