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 “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