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