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