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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