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