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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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