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