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