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认为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但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前款作出不予立案或者终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或者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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