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主张被调查的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协议有关情况;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关系、在相关市场的经营状况; (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协议期间每一年度各自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并提供计算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被调查的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