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在协议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该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 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市场监管总局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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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