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前款规定的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认定,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 (二)市场竞争状况; (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四)协议对商品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五)协议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六)协议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七)与认定垄断协议有关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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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