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对前款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