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对前款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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